劳动仲裁案件管辖的确定规则如下: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区、县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劳动仲裁案件。但部分地区可能存在更细致的划分,如某些大城市根据案件性质、标的额等因素,在区县级仲裁委基础上,有特定的中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处理特定类型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专属管辖:涉及特定行业、特定劳动争议类型等可能存在专属管辖规定。比如,因集体合同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移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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