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条件: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体现劳动者长期稳定服务,对用人单位运营有重要贡献。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这是考虑特殊历史阶段,保障特定劳动者权益。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旨在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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