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并非单纯依据签劳动合同的年限来确定是否能到无固定期。比如,劳动者从入职起连续工作满十年,就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或者首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又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续签时也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之,满足上述法定情形或协商一致,均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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