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比如在房屋买卖中,对外的“阳合同”可能会故意压低房价,以少缴纳税款等;而对内的“阴合同”才是双方实际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等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也可能存在“阴阳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就可能构成“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等。一旦被认定,相关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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