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需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双方进行庭审质证、辩论等,以查明事实,公正裁决。所以具体的出结果时间会受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情况、仲裁委工作安排等多种因素影响。但总体遵循上述法定的审限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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