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以下特殊原则:一、着重调解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应将调解贯穿始终,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平和方式化解矛盾,节省时间与资源,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二、及时迅速原则。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仲裁机构需在规定期限内快速处理案件,提高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三、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一般情况下,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主张某些权益时,也需承担相应举证义务,以平衡双方举证责任,确保仲裁公正合理。四、一次裁决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仲裁程序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