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在此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会相应延长。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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