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拥有法律本科学历以及汉语言文学专科学历。他曾有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经历,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投身司法行政系统,成为第一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接线员。2002年,侯玉平开启律师职业生涯,成为首批法律援助律师,之后前往浙江宁波成为社会律师。执业24年来,他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还曾担任数届律师协会理事,获得众多荣誉。以下是他办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例:一、新车贬值赔偿案案件详情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价税合计13.48万元的全新小型普通客车。仅四天后的10月3日,该车在宁波市行驶时,被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因未按规定让行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事故全责。车辆维修费用高达7.5万元,虽保险公司赔付了维修款,但车辆市场价值因事故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鉴定,贬值损失达3.64万元,随后起诉要求小毅(化名)赔偿贬值损失及鉴定费。办案要点侯玉平律师作为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收集了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他阐释法律观点,认为本案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近乎全新且受损严重,即便修复也难恢复原车品质和市场价值。对于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强调其客观性和参考价值。而被告则以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且车辆非营运车辆为由抗辩,引用最高法相关答复主张不予赔偿。判决结果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车辆符合“特殊情形”,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参考评估结论,结合车辆情况,酌情判决小毅(化名)赔偿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并驳回小伍(化名)其他诉讼请求。二、皖籍伤者获赔案案件详情2024年10月,安徽武某(化名)在驾驶轻型货车超车时,撞上邹某女士(化名)的电动自行车,致其左肩严重受伤,经诊断为肩袖损伤并接受关节镜手术,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武某(化名)负全责,武某(化名)系车主许某(化名)雇员,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邹某女士(化名)与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委托侯玉平律师将相关方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办案要点侯玉平律师夯实证据链条,整理了事故认定书等核心证据。案件关键在于赔偿标准适用,邹某女士(化名)户籍在安徽,但事故前在浙江宁波连续居住超一年,律师提交居住查询记录等证据,主张按浙江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面对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的质疑及重新鉴定申请,律师坚持原鉴定程序正当、结论科学,因保险公司未按期缴费,重新鉴定程序终止,原结论被采纳。同时,律师对各项诉请精确核算。判决结果某县人民法院采纳律师主要代理意见,确认按浙江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33,495.25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2,145.25元,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由车主许某(化名)承担,驳回原告缺乏证据支持的部分诉请。三、工伤待遇维权案案件详情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同年7月17日和12月11日分别在工作中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自2024年8月才为其缴纳社保,导致第一次工伤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办案要点侯玉平律师围绕工资支付和工伤待遇计算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梳理关键证据证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且首次工伤时未依法缴纳社保。庭审中,针对公司主张,律师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强调医疗机构建休单法律效力,反驳公司对第二次工伤停工留薪期时长的质疑。判决结果仲裁委采纳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罗某(化名)2025年3月部分工资3117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0,228.99元,第二次工伤的部分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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