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崔茂秀律师,拥有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10年。他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等多个职务,服务地区为威海。案件概述:2021年8月19日,甲(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甲口头辞职,11月15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甲随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驳回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未签合同系甲自身过错。案件难点剖析:一是劳动关系主体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需结合多方面事实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二是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有一定权限,如何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签订管理,未签合同过错归属缺乏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诉求超仲裁时效,还援引相关裁判观点,需准确适用规定和指导意见判断诉求合法性。四是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争议。律师办案思路:崔茂秀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针对性办案思路。首先,夯实劳动关系基础,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甲接受A公司用工管理,反驳A公司无劳动关系的抗辩。其次,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否定“岗位职责归责”,不能将法定义务转嫁于劳动者。再次,援引A公司与案外B公司的合同,强化A公司签约义务。然后,反驳仲裁时效与裁判观点适用,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证明未超仲裁时效,指出A公司援引观点不适用于本案。最后,聚焦仲裁委逻辑矛盾,主张推定过错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公司。法院判决结果及点评: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204.5元、防暑降温费720元,驳回甲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求,案件受理费由甲负担。法院判决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结合相关原则及高管岗位特殊性作出裁判。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依法支持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兼顾劳动者基本权益。这起案件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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