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关键在于满足特定条件。一是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过错情形,以及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非因劳动者主观恶意的情形。当满足这些条件时,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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