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需符合以下条件:主体方面,申请人应为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包括本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证据方面,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比如曾经遭受殴打、威胁等,或者有迹象表明即将遭受暴力等。这些情形需有相关证据证明,例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程序上,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维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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