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需满足一定条件。其一,案件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这意味着通过调查取证,确定不存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二,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即查明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另有其人,原被侦查对象与犯罪无关。其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公安机关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制作终止侦查决定书,并在七日内送达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的作出,标志着该案件侦查活动的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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