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执业,专业积淀刘卿卿律师已在法律行业耕耘8年,持有执业证号15116201811073838,是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她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法律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不仅如此,她还担任广安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邻水县普法教育宣讲团成员等多项职务,服务地区主要为四川广安,联系地址位于广安市鼎屏镇环城路东三段“东方明珠”第四幢第一层B门市。劳动争议案,策略初定在刘卿卿律师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她采用了“多点进攻,重点突破”的代理策略。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赔偿总额的判决让当事人面临较大损失,刘律师决心在二审中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精确适用规定,扭转关键局面本案的核心成功点在于精确适用地方规定,推翻一审的“停工留薪期”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的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刘律师明确指出,根据事发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该员工所受伤情(腰椎骨折)对应的法定停工留薪期应为4个月,即便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超出规定范围,属于错误的自由裁量。最终,此点上诉理由被二审法院采纳并据此改判,将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时长从8个月纠正为4个月,从根本上降低了赔偿总额。其他抗辩焦点,虽未全胜但有意义除了“停工留薪期”这一核心点,刘律师还针对“本人工资”的计算基数和住院天数与费用的合理性提出了抗辩。在“本人工资”计算基数方面,刘律师坚持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以其入职后领取的实际工资为准,并在一审中提交了同班组其他员工的工资表,以证明其月平均工资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然而,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认定,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劳动者的本人工资标准难以查实”,故继续适用全省平均工资。在质疑住院天数与费用的合理性方面,刘律师主张劳动者后期已停止主要治疗,长期住院产生的床位费、护理费等属于不合理费用,不应由当事人承担。但二审法院审查了完整的病历记录,认定劳动者后期仍在接受口服药物治疗,且医院并未下达强制出院通知,故认可全部77天的住院天数和相关费用。虽然这两点主张未被法院采纳,但它们是上诉策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全面压低各项以工资为基数的赔偿项目。案件总结,专业价值凸显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刘卿卿律师凭借8年的执业经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准确理解和适用地方性规定,成功地将诉讼焦点引向关键法律适用问题,实现了减少当事人赔偿数额的主要诉讼目标。这充分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也为当事人避免了近3万元的损失。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刘卿卿律师将继续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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