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3年,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3×5000=15000元。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相应标准计算,且年限最高12年。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是法定责任,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弥补其因合同终止可能面临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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