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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胜诉案例:结算协议效力成关键

2026.03.256人浏览

律师简介:专业铸就实力
刘杨飞律师,执业于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拥有6年执业经验。他是工程硕士,担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法律智库成员。擅长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等领域,在多起重大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案件缘起:一审判决存争议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作为施工方与被上诉人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因项目问题工程停工,经基层组织调处,双方项目负责人签订《总费用表》,确认费用为650万元,但被上诉人一未履行付款义务。上诉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总费用表》未加盖公章为由,未采信结算金额,仅判决被上诉人一返还部分保证金和支付部分工程款,驳回其他诉求,也未支持违约金主张,同时认定被上诉人二不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人不服,委托刘杨飞律师提起上诉。

应诉难点:重重挑战待攻克
此案件面临诸多难点。结算协议效力认定困难,一审以无公章否定其效力,被上诉人也以此抗辩;费用主张范围方面,一审漏裁多项费用,被上诉人拒绝承担两险一金;付款主体认定上,被上诉人二虽与项目有关联,但抗辩不承担付款责任;违约金及利息主张也存在争议,被上诉人认为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一审证据采信不公,采信被上诉人单方造价报告,否定双方签字的《总费用表》。

代理思路:精准出击寻突破
刘杨飞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针对性代理思路。首先确认《总费用表》的合法效力,指出其性质为结算协议,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公司行为,该表对双方有约束力。主张按《总费用表》全额支持费用请求,论证两险一金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结合证据论证被上诉人二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合理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指出一审证据采信错误,请求二审纠正。

判决结果:二审改判显成效
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杨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偿付6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上诉人其他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比例承担,被上诉人一承担绝大部分费用。相较于一审,二审支持的款项大幅提升,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经验借鉴促发展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结算协议效力认定应注重实质要件,尊重双方合意;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逾期付款利息主张应区分款项性质;施工方应注重证据留存与合规操作。刘杨飞律师精准抓住一审漏洞,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推动二审改判,彰显了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代理能力。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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