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5年执业铸就专业实力陈大磊律师,拥有5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04202310615951。他毕业于西财,拥有硕士学位,现任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服务地区为广东,联系地址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区8层803单元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5年的执业生涯,让陈大磊律师在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案件背景:质保金追偿引发二审纠纷2018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地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承建产业园地坪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3%,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质保期届满后无息返还。原审被告为新能源公司的唯一股东。装饰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工程于2019年7月26日质量合格,2020年8月完成结算,质保金为139162.16元,新能源公司已支付97%工程款。2021年7月26日质保期届满后,新能源公司以税率调整需扣减质保金、工程未整体验收质保期未届满为由拒不付款,原审被告也拒绝担责。装饰公司委托陈大磊律师起诉,一审胜诉后新能源公司上诉。办案思路:精准策略全面驳斥不合理主张陈大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精准的二审抗辩策略。一是固定验收及结算核心证据,确认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紧抓《工程完工验收单》,指出合同未约定“整体验收”为质保期起算条件,且无证据证明工程有质量问题,付款条件早已成就。二是针对税差调整主张,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双重抗辩。指出合同约定模糊,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完成税率调整,新能源公司结算后主张扣减税差违反诚信原则。三是驳斥“先结算后调税差”主张,明确结算的法律意义。强调工程结算已固定债权债务,新能源公司现主张扣减无依据。四是坚持逾期付款利息主张,明确上诉人违约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按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案件结果:二审完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完全采纳陈大磊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上诉人支付工程质保金13916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的质保金追偿权益得到最终司法保障。案件点评: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质保金追偿的二审典型纠纷,争议焦点为税率调整认定、质保期起算及付款条件成就。陈大磊律师从一审到二审全程代理,精准把握案件焦点,以扎实证据为基础,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全面抗辩,实现二审完胜,为当事人全额追回质保金和利息。其处理结果体现了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精准把控能力,也为承包方追偿质保金提供了清晰的司法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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