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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陈大磊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完胜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6.03.257人浏览

律师简介:专业与经验并存
陈大磊是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西财硕士的教育背景,执业年限达5年,执业证号为14404202310615951。他的服务地区为广东,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广东省珠海香洲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区8层803单元。陈大磊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案件背景:质保金追偿引发纠纷
2018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与某新能源公司(上诉人)签订《地坪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产业园地坪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3%,质保期两年,届满后无息返还,合同还约定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工程于2019年7月26日质量合格,2020年8月完成结算,审定总价4638738.77元,质保金139162.16元,上诉人支付97%工程款,我方按实际税率开具发票。质保期届满后,上诉人以税率调整和工程未整体验收为由拒付质保金,原审被告(上诉人唯一股东)也拒绝担责。当事人委托陈大磊律师起诉,一审胜诉后上诉人上诉。

办案思路:全面精准抗辩维权
陈大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精准的二审抗辩策略。一是固定验收及结算核心证据,确认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紧抓《工程完工验收单》,指出合同未约定“整体验收”为质保期起算条件,且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质保期已届满,结算总价为终局性约定。二是针对税差调整主张,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双重抗辩。合同税率调整约定模糊,当事人已按实际税率开票,上诉人接受并付款,结算文件未留税差调整空间,上诉人主张扣减税差无依据。三是驳斥“先结算后调税差”主张,明确结算的法律意义。工程结算已固定债权债务总额,上诉人现要求扣减无行业惯例和实际履行支撑。四是坚持逾期付款利息主张,明确上诉人违约责任。质保期届满后上诉人拒付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结果:二审完胜保障权益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陈大磊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上诉人支付工程质保金13916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当事人的质保金追偿权益得到最终司法保障。

案件点评:提供重要维权参考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质保金追偿的二审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税率调整和质保期起算。工程验收认定方面,发包方无合同依据主张质保期顺延,法院不予采信;税率调整以实际履行行为为准,发包方结算后单方主张扣减税差,法院不支持;工程结算具有终局性,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变更价款。陈大磊律师全程代理,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全额追回质保金和利息,体现了其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专业把控能力,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在广东地区,遇到类似法律问题,陈大磊律师能凭借其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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