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拥有汽车发动机学士学位,后投身法律行业,在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执业5年来成功办理多起各类案件。此次要讲述的是他代理的王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这个案件中,他助力72岁老人王某(化名)成功保住了唯一住房。一审受挫:请求停止执行遭驳回在这个案件里,72岁的老人王某(化名)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时,法院以“未举证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为由,驳回了王某(化名)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请求。对于花甲之年的王某(化名)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唯一的住房面临被执行的风险,他的生活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二审反击:重新梳理证据展开论证张文杰律师接手二审案件后,迅速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但书精神,重新梳理证据。他从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论证。证明实际居住与过户意愿张律师利用《房屋交易减免税审批表》《测绘报告》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王某(化名)早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递交了过户资料,并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长达22年。这表明王某(化名)有积极办理过户的意愿和行动,并非故意拖延。强调生存权属性张律师着重指出,该房屋是王某(化名)的唯一住房,具有生存权属性。对于一位72岁的老人来说,这是他安身立命的根本,失去这处住房,他将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生存权将受到严重威胁。明确老人无过错张律师强调,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是因为出卖人刘某(化名)拒不缴纳继承税,并且事后恶意抵押给他人,王某(化名)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他是无辜的受害者,不应该为出卖人的错误行为承担后果。成功逆转: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通过权利性质、时间先后、过错比较这三维论证,张文杰律师成功说服了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合议庭经过认真的审理和分析,认定王某(化名)的居住权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且一、二审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某(化名)承担。这一判决结果对于王某(化名)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让他能够继续安稳地居住在自己的房屋里。张文杰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分析,运用法律武器为老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体现了他作为一名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在这个案件中,他不仅帮助老人保住了唯一的住房,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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