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的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例如,工作年限为 3 年,月工资为 5000 元,那么经济补偿金为 3×5000 = 15000 元。又如,工作年限 8 个月,月工资 6000 元,经济补偿金则为 0.5×6000 = 3000 元。 需注意,不同情形下计算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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