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2. 行为表现:虚假出资包括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等。比如,以虚假的实物出资,实际并未交付该实物。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例如,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将资金转出公司。3. 立案标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来说,数额巨大的标准各地司法实践中有所不同。4. 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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