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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执业经验律师代伟,成功代理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案

2026.03.24行政诉讼9人浏览

资深律师代伟的基本信息
代伟律师拥有15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001201110555810,服务地区为重庆,就职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金融城3号T3栋25楼。他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代伟律师身兼多职,是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纪检委员等。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案件概况
原告崔某某(化名)系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栋电梯口等待电梯准备前往楼下快餐店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事后崔某某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代伟律师在工伤认定阶段即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介入,全程参与工伤认定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

各方主张分歧
原告主张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工作延伸区域,吃午饭是为满足正常生理需要,饭后将继续工作,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主张原告吃午饭的时间属于下班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为写字楼公共区域,不属于法定的工作场所,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第三人(代伟律师代理)主张原告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社保行政部门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审理查明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在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不打卡,日常大致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中午有专门的休息及就餐时间,且公司未提供食堂,员工均自行在附近就餐,费用由个人承担。原告受伤当日确系在中午休息时段,因自行外出就餐在电梯口等待电梯时受伤,其在劳动争议相关案件及本案庭审中,对中午休息时间的表述虽略有差异,但均认可该时段为非工作时间。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法院裁判观点及结果
法院认为,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未超法定期限。关于受伤时间,原告受伤于中午休息、就餐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受伤地点,电梯口并非其工作场所、因工外出场所或工作场所间必经区域,不能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场所;关于受伤原因,原告就餐系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其就餐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采纳代伟律师方全部合理主张,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案件带来的启示
此案件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多方面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即便劳动者系为满足生理需要从事相关行为,也需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工作的关联性综合判断。弹性工作制度下的工伤认定,并非以固定时间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以劳动者实际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是否因工作事宜开展活动为核心依据。写字楼等共用办公区域的公共部分,并非当然认定为某一企业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延伸,需结合劳动者受伤时的行为目的、与工作的关联度综合判定。企业未提供工作餐、由员工自行安排就餐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员工自行外出就餐的行为,若无证据证明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难以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相应途中受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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