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的法律界,代伟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赢得了广泛的认可。他在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已达15年之久,执业证号为15001201110555810,服务地区主要为重庆,联系地址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金融城3号T3栋25楼。他拥有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还担任着众多重要职务。丰富的职务与头衔彰显专业能力代伟律师身兼数职,是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纪检委员。2019年12月起,他担任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重庆分中心副主任;2024年4月,成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此外,他还在2017年11月担任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公益工作委员会主任;2021年12月,成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23年9月,担任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3年12月,成为重庆市两江新区法律顾问团成员;2024年4月,成为盈科律师学院重庆分院讲师;2025年1月,成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成员;2022年8月,担任渝北区荣县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主任和重庆市渝北区荣县商会法律顾问;2024年7月,成为四川省自贡市二级人民调解员;2024年1月,担任第五届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这些丰富的职务和头衔,充分展示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广泛影响力。成功代理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案件在他代理的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案件中,更凸显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执业经验。原告崔某某(化名)系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栋电梯口等待电梯准备前往楼下快餐店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事后崔某某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代伟律师在工伤认定阶段即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介入,全程参与工伤认定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在案件中,各方主张存在明显分歧。原告主张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工作延伸区域,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则主张原告吃午饭的时间属于下班休息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法定的工作场所,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代伟律师作为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主张原告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原告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中午有专门的休息及就餐时间,公司未提供食堂,员工均自行在附近就餐。原告受伤当日确系在中午休息时段,因自行外出就餐在电梯口等待电梯时受伤。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法院裁判观点认为,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未超法定期限。关于受伤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受伤地点,不能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场所;关于受伤原因,原告就餐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采纳了代伟律师一方的全部合理主张,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代伟律师在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处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也为企业和劳动者在工伤认定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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