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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执业经验律师,成功处理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

2026.03.24行政诉讼8人浏览

律师基本信息
代伟律师拥有15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001201110555810,服务地区为重庆,联系地址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金融城3号T3栋25楼。他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代伟律师身兼多职,是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纪检委员等。

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案件。原告崔某某(化名)系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栋电梯口等待电梯准备前往楼下快餐店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事后崔某某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代伟律师所在团队在工伤认定阶段即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介入,全程参与工伤认定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

各方主张及法院审理
原告主张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工作延伸区域,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主张原告吃午饭的时间属于下班休息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法定的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主张原告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原告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中午有专门的休息及就餐时间,且公司未提供食堂,员工均自行在附近就餐。原告受伤当日确系在中午休息时段,因自行外出就餐在电梯口等待电梯时受伤。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法院裁判观点及结果
法院认为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未超法定期限。关于受伤时间,原告受伤于中午休息、就餐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受伤地点,该地点并非其工作场所、因工外出场所或工作场所间必经区域,不能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场所;关于受伤原因,原告就餐系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其就餐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全部合理主张,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案件启示
此次案件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不能仅因劳动者为满足生理需要就认定与工作相关。弹性工作制度下的工伤认定,要以劳动者实际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是否因工作事宜开展活动为核心依据。写字楼等共用办公区域的公共部分,不能当然认定为某一企业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延伸。企业未提供工作餐、员工自行安排就餐的情况下,若无证据证明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员工途中受伤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代伟律师凭借15年的执业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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