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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怡律师精准辩护:严某某获取保候审,温某某帮信案获最轻量刑!

2026.03.24刑事辩护6人浏览

严某某涉嫌盗窃罪案:精准辩护获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化名)并非珠海本地常住人员,且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他受堂哥邀约前往工地,事前对盗窃电线的行为毫不知情,参与过程中才知晓涉案行为的违法性。在共同犯罪中,严某某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当他知晓堂哥转账的7000余元系赃款后,明确拒绝收取,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案发后,严某某如实供述全部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办案经过
丁文怡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严某某,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细致梳理案件细节,着重核实严某某事前不知情、拒绝收取赃款、仅起辅助作用等关键情节。随后,丁律师认真分析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精准研判严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丁文怡律师立足案件事实,将严某某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系从犯且未获利、自愿认罪认罚等核心情节作为辩护切入点,撰写了专业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暨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恶性、犯罪地位、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适用等多方面,充分论证严某某(化名)取保候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丁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清晰阐释案件辩护要点,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辩护作用,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的适用并非简单的程序申请,需要结合案件事实精准契合法定条件与刑事政策。严某某的涉案行为系受亲属邀约且事前不知情,其从犯地位、未获利情节与诚恳的悔罪态度,均体现出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无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何风险。丁文怡律师的专业论证与有效沟通,让办案机关充分考量案件全部情节与严某某的实际情况,最终依法采纳辩护意见,对严某某(化名)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切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温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有效辩护获最轻量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温某某(化名),女,户籍江西省。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后于2025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系共同犯罪,温某某(化名)作为涉案人员之一,无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涉案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丁律师协助下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涉案情节相对轻微。
办案经过
丁文怡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温某某,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细致核实其涉案参与程度、违法所得数额等关键案件细节。针对案件关键量刑情节,丁文怡律师积极协助温某某筹备退缴违法所得事宜,并亲自前往侦查机关完成全额退缴操作,固定相关退缴凭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后,辩护律师认真查阅全案卷宗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以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偶犯为核心辩护切入点,在庭审中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明确建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温某某(化名)从轻处罚,充分维护温某某的合法刑事权益,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沟通作用。
案件结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需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涉案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多重因素。本案中,丁文怡律师提出的温某某(化名)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结合温某某的涉案实际情况及各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决温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后已执行完毕,温某某在丁文怡律师的有效辩护下,获得了最轻的量刑,在法院审理阶段前即已被取保候审。
丁文怡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基础、出色的辩护技巧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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