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来说,满足上述相应条件时,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长期就业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准确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形式,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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