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是否立案,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立案追诉标准,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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