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帘店上班意外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在日常工作中,劳动关系的确认常常引发诸多争议。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起发生在窗帘店上班期间的意外事件所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 案情介绍原告是已注销的窗帘布艺馆的实际经营者。被告自 2019 年 1 月起至 2020 年 5 月在原告经营的窗帘店上班。原告共向被告发放了 10 个月的工资,其中有 5 个月的工资发放时间是连续的。2020 年 5 月,被告在上班过程中左手腕受伤。被告向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要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而,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系按承揽完成的工作量按月结算并收取劳动报酬,被告并不接受原告的管理,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不是工资,而是承揽的劳务费,请求确认窗帘店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本案存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被告在原告处上班的时间并非一直连续,只有五个月的连续时间,其余都是断断续续;二是员工考勤表并没有全名,只有某某师傅。但经询问当事人(被告)得知,其上下班时间固定,每月工资也固定,只是会因请假和加班略有不同。同时,被告加入了原告的工作微信和企业微信群,会在群内接受指令。工资款项断了几个月是因为疫情原因。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 主体资格符合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窗帘布艺馆已依法注销,其相应法律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双方系适格主体。2. 存在劳动管理关系:被告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上下班有考勤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皆受原告领导和安排。被告在提供劳动过程中,接受原告考勤管理,加入相关微信群,通过微信与客户及领导沟通,并代收或垫付费用,已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形式。被告提交的考勤表、微信记录、相关工作记录皆能证明该事实。3. 工资发放具有特性:原告每月按时向被告发放工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劳动关系关于劳动报酬属性的基本特性。4. 劳动属于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布艺馆的业务组成部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报酬支付及劳动是否为业务组成部分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当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时,用人单位应就掌握管理的证据材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布艺馆均符合主体资格,被告为证明劳动关系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证据,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原告虽不认可上述证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且原告主张承揽合同关系,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最终,一审判决: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与被告在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较为充分,能够初步认定其与原告经营的窗帘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属承揽合同关系。这充分说明了民事案件中证据的关键作用。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才更有把握。本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劳动关系确认等民事案件中,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各方都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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