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帘店意外工伤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在窗帘店工作期间遭遇意外受伤,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为关键问题。下面让我们一同走进这起案件。 一、案情详情原告是已注销的窗帘布艺馆实际经营者,被告自2019年1月起至2020年5月在原告经营的窗帘店上班。原告共向被告发放了10个月工资,其中5个月工资发放时间连续。2020年5月,被告上班时左手腕受伤。被告向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需先确认劳动关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按承揽完成工作量按月结算收取报酬,不接受原告管理,支付的款项是承揽劳务费,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办案过程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本案。发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间并非一直连续,仅五个月连续,其余断断续续;二是员工考勤表只有“某某师傅”,无全名。但经询问被告,其上下班时间固定,每月工资固定,因请假和加班略有差异,且被告加入了原告的工作微信和企业微信群,会在群内接受指令,工资款项断了几个月是疫情原因所致。庭审中,律师提出代理意见:1. 主体资格适格: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窗帘布艺馆已注销,相应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双方是适格主体。2. 接受劳动管理:被告接受原告考勤管理,加入工作和客户微信群,通过微信与客户及领导沟通,代收或垫付费用,形成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形式,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能证明。3. 工资发放特性:原告每月按时向被告发放工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属性。4. 劳动业务关联: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布艺馆业务组成部分。 三、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判断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报酬支付及劳动与业务关联等方面综合考量。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能力弱,当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主体资格符合,被告提供了劳动报酬发放明细、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原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原告主张承揽合同关系也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与被告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律师分析本案被告证据充分,能初步认定与原告经营的窗帘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未能证明属承揽合同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民事案件中证据的关键作用,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才有胜诉把握。本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劳动关系纠纷中,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各方都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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