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致使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变更,若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赔偿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形判断。比如,工厂虽搬迁,但新地址距离原工作地点较近,劳动者通勤时间未大幅增加,工作环境等未发生实质性不利变化,此时劳动者要求赔偿可能得不到支持。反之,若搬迁给劳动者带来明显不便,如通勤成本大幅增加、工作生活受较大影响等,劳动者有权主张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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