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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怡律师破诈骗大案,二审改判助力被告获缓刑

2026.03.23刑事辩护7人浏览

一、客服引流案:开创罪名变更先河
2023年起,被告人赵某(化名)伙同李某(化名),为上家诈骗活动引流。他们接收话术和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后以某地为据点,招聘话务员冒充股票公司客服,吸引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微信公众号,按成功吸引人数获取提成。
丁文怡律师作为赵某(化名)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理由包括主观上仅有概括性明知、客观上仅实行前端引流、被害人损失与被告人行为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将罪名由诈骗罪更正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赵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案例开创了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先河。
二、网络恋爱诈骗案:二审改判实刑变缓刑
被告人乐某(化名)和韩某(化名)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自2022年6月起,他们以网络恋爱交友方式实施诈骗。乐某(化名)物色作案对象,添加被害人微信,以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2023年2月,韩某(化名)的朋友向某(化名)在其住处借住期间,他们也以向某或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实施诈骗。乐某(化名)负责微信文字聊天,韩某(化名)负责微信语音聊天、PS病例等,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共骗取41余万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指出韩某(化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处于被动参与地位,客观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分赃情况也印证其从犯地位;且韩某(化名)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全额退赔。一审法院判处韩某(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同时,本案中未上诉的乐某(化名)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在刑事二审改判率不到10%的司法背景下,丁文怡律师完成了二审由实刑改判缓刑的突破。
三、外汇兑换非法经营案:二审大幅下调量刑
2018年底,被告人韩某(化名)到澳门某珠宝店工作后,通过他人在境内注册商户、办理POS机并绑定银行卡,带至澳门用于换汇。2019年至2023年,他伙同他人利用POS机及其名下银行卡在澳门接收或支付兑换港币的资金,兑换外汇数额约2.7亿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不清,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不清且无法还原具体犯罪经过;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充足,关联性、证明力存在严重问题,2.7亿元犯罪数额和韩某(化名)具体犯罪过程无确切直接证据支撑,多笔交易发生在韩某(化名)不在澳门期间。一审法院判处韩某(化名)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二审法院纠正了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认定错误,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认定韩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为1289.230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92元。丁文怡律师成功将非法经营数额下调接近20倍,量刑从六年下调至三年,罚金和上缴违法所得金额也大幅降低。
丁文怡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基础、出色的辩论技巧和对案件的精准研判,在多个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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