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不存在送往监狱的情况。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则要送往监狱执行。具体而言,若判决宣告后,经过上诉、抗诉等程序确定最终刑罚且交付执行时,经计算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就会被送往相应监狱服刑。比如原判有期徒刑五年,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后,交付执行时发现剩余刑期还有四年零六个月,那么就会被送往监狱服刑。此外,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会根据其剩余刑期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被及时送往监狱开始服刑改造,以确保刑罚执行的规范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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