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走私论处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三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四是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五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些以走私论处的形式,均违反了海关法律法规,逃避了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监管,损害了国家利益,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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