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与法律和正义的博弈,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辩护策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日,我们走进上海曹祥龙律师办理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案件详情浮出水面甲(化名),是一名2006年出生的未成年人,案发时正处于高中三年级。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甲在其奶奶家中,多次对表妹乙(化名,2009年出生,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奸淫。具体行为包括在卧室、厕所等地点,以反锁房门、玩游戏等为由,先后七次与乙发生性关系。其中部分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如2021年4月的一次,乙明确表示不愿意并试图逃跑,甲将其按在床上强行发生性关系。2023年1月23日,甲被书面传唤到案,次日取得了被害人乙及其父母的谅解。经妇检确认乙存在陈旧性处女膜破裂。律师的双轨辩护策略曹祥龙律师作为甲的辩护人,采取了“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双轨策略。在无罪辩护层面,律师援引了2005年12月2日《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主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律师认为,甲未使用暴力,未造成乙轻微伤以上、怀孕、感染性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虽然发生关系次数较多,但不能单纯以次数认定“偶尔”;本案不作为犯罪处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然而,法院未采纳该辩护意见,认定甲多次奸淫幼女,时间跨度一年有余,性侵次数较多,不符合“偶尔”的定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罪轻辩护层面,律师提出若认定有罪,甲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甲性格内向,一直在校读书,交往关系不复杂,因成长过程缺乏关爱、青春期性教育缺失而犯错,现后悔不已;甲在校表现良好,成绩尚可;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甲家中父母年迈,家境困难。法院采纳了关于未成年人、坦白、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对成长背景等酌定情节亦予以考量。法院的认定与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认为甲多次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甲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因甲性侵次数较多、时间跨度一年有余,未予采纳。在量刑方面,法院认定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这起案件体现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辩护困境与策略选择。曹祥龙律师的双轨辩护策略,虽无罪辩护未被采纳,但罪轻辩护意见仍获得了法院认可,最终的量刑在强奸罪(奸淫幼女)的法定刑幅度内已属从轻。这不仅展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也反映出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这起案件也警示着我们,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缺失与家庭关爱不足,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甲作为在校高三学生,因青春期性冲动与法律意识淡薄,多次侵害表妹,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身心伤害,也断送了自身的学业与前途。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甲的未成年人身份与成长背景,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但性侵幼女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应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心理健康,家庭和学校要共同承担起教育的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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