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解雇员工,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若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此情况下,公司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公司并非经济性裁员,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若公司经营困难但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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