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下: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比如涉及军人离婚等,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需依据具体情形适用相应规则。准确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对于顺利开展诉讼程序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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