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王可红简介王可红律师执业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拥有14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101201211220597,服务地区为上海,联系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是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行贿受贿案案情简介2016年至2023年间,陈某(化名)、刘某(化名)利用在某泰公司负责IT运维、项目管理等职务便利,被告单位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成公司)在与陈、刘对接业务项目过程中,陈某收受贾某(化名)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刘某收受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后某泰公司报警案发。律师办案经过一是积极争取认定单位犯罪。贾某系某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每次行贿都是贾某出面联系和实施,通过借款及其他名义合计给予陈某、刘某一千多万元。公安经侦查最终认定贾某行贿人民币890余万元。贾某系某成公司总经理,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可红律师团队经多次沟通研讨,认为本案若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贾某的量刑非常有帮助。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王可红和团队邢律师积极与公诉人联系沟通,最终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二是避免被告人被逮捕收押。被告人贾某在案发后悉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及时全部退赃,并取得受害人单位谅解,得以取保候审。但其取保候审后与陈某、刘某多次联系,被认定有串供的嫌疑,检察院有对其决定逮捕收押的想法。作为辩护律师,王可红得知该情况后及时制止被告人,告知其行为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又及时与检察院沟通,使得被告人贾某得以避免被逮捕收押的风险,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一直取保候审在外。案件争议焦点王可红律师团队担任行贿方辩护人,主张贾某行贿的金额应认定为单位行贿“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理由是目前立法对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本案行贿方应按“数额较大”予以量刑。另一争议焦点是受贿方陈某辩护人提出陈在职务调整后(不再负责特定业务)所收受的好处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本案行贿方、受贿方同案处理,鉴于考虑到量刑平衡问题,双方辩护人对对方辩护意见争议焦点无异议。案件判决结果法院对各争议焦点分别予以回应,虽然最终没有全盘采纳双方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陈某职务调整后,其职责仍与原业务具有关联性,且某成公司与某泰公司的合作持续,因此贾某在此期间给予的“好处费”仍属于贿赂款,应计入犯罪总额。被告单位及贾某的行贿总额高达890余万元,依法认定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结构方面还是有所考量。虽然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建议缓刑,最终法院认为对陈某、刘某、贾某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宣告缓刑。最终判决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贾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某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案件启示与合规建议此案为所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和互联网公司敲响了警钟。对员工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企业员工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切勿心存侥幸,职务便利不是“提款机”。对企业来说,以单位名义行贿,不仅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将面临高额罚金,商誉受损更是不可估量。合规经营是企业生命线,必须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企业应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加强对采购、IT、项目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并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防患于未然。同时,本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行受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律也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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