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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九百万行贿案缘何获缓刑?律师辩护有秘诀!

2026.03.19刑事辩护4人浏览

在商业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让涉事企业和个人面临法律的严惩。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起涉及近九百万行贿受贿的案件,以及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成功辩护的。

案件简述:近九百万行贿受贿案浮出水面
2016年至2023年间,陈某(化名)、刘某(化名)利用其在某泰公司负责IT运维、项目管理等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被告单位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成公司)在与陈、刘对接业务项目过程中,陈某收受贾某(化名)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刘某收受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后某泰公司报警案发。

案件难点:多重难题待解
1.单位犯罪认定难题:贾某系某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每次行贿都是贾某出面联系和实施,公安经侦查最终认定贾某行贿人民币890余万元。但要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并非易事,需要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2.被告人违规风险:被告人贾某在案发后虽及时全部退赃,并取得受害人单位谅解,得以取保候审。但其取保候审后与陈某、刘某多次联系,被认定有串供的嫌疑,检察院有对其决定逮捕收押的想法。
3.法律适用争议:行贿方辩护人主张贾某行贿的金额应认定为单位行贿“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但目前立法对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没有明确规定。受贿方陈某辩护人提出陈在职务调整后所收受的好处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双方辩护人对对方辩护意见存在争议。

办案方法:律师积极应对
1.争取单位犯罪认定:王可红律师所在团队经多次沟通研讨,认为本案如果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贾某的量刑非常有帮助。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王可红律师和团队邢律师积极与公诉人联系沟通,最终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
2.避免被告人被逮捕收押:得知被告人贾某有串供嫌疑,检察院有逮捕收押想法后,王可红律师及时制止被告人,告知其行为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又及时与检察院沟通,使被告人贾某得以避免被逮捕收押的风险,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一直取保候审在外。
3.据理力争法律适用:在法律适用争议方面,王可红律师作为行贿方辩护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主张贾某行贿的金额应认定为单位行贿“数额较大”。对于受贿方陈某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考虑到量刑平衡问题,双方辩护人对对方辩护意见争议焦点无异议。

结果:缓刑判决彰显法律公正
法院对各争议焦点分别予以回应,虽然最终没有全盘采纳双方辩护人的意见,但在量刑结构方面还是有所考量。最终,法院认为对陈某、刘某、贾某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宣告缓刑。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贾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某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案的辩护律师王可红,拥有14年执业经验,执业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这起案件为所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和互联网公司敲响了警钟。企业员工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单位名义行贿,不仅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将面临高额罚金,商誉受损更是不可估量。企业应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并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防患于未然。同时,这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行受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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