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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红律师14年执业路:刑事辩护经典案例解析

2026.03.19刑事辩护5人浏览

资深律师王可红:14年执业铸就专业之路
王可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她拥有14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101201211220597,现执业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上海,联系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她还是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

复杂行贿受贿案:挑战与应对
2016年至2023年间,陈某、刘某(均为化名)利用在某泰公司负责IT运维、项目管理等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被告单位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成公司)在与陈、刘对接业务项目过程中,陈某收受贾某(化名)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刘某收受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后某泰公司报警案发。

办案过程:智慧与努力并行
1.争取单位犯罪认定:贾某系某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每次行贿都由其出面联系和实施。公安经侦查认定贾某行贿人民币890余万元。王可红律师团队经多次沟通研讨,认为若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贾某量刑有帮助。在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王可红律师和团队邢律师积极与公诉人联系沟通,最终成功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
2.避免被告人被逮捕收押:被告人贾某案发后及时全部退赃,并取得受害人单位谅解,得以取保候审。但他取保候审后与陈某、刘某多次联系,被认定有串供嫌疑,检察院有对其决定逮捕收押的想法。王可红律师得知情况后,及时制止被告人,告知其行为风险和危害,并及时与检察院沟通,使贾某避免了被逮捕收押的风险,直至法院审判阶段,贾某一直取保候审在外。

争议焦点:法理与辩论交锋
本案存在两个主要争议焦点。一是王可红律师担任行贿方辩护人,主张贾某行贿的金额应认定为单位行贿“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理由是目前立法对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没有明确规定,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二是受贿方陈某辩护人提出陈在职务调整后所收受的好处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鉴于本案行贿方、受贿方同案处理,考虑到量刑平衡问题,双方辩护人对对方辩护意见争议焦点无异议。

判决结果:法律的公正裁决
法院对各争议焦点分别予以回应,虽然最终没有全盘采纳双方辩护人的意见,认定陈某职务调整后其职责仍与原业务具有关联性,贾某在此期间给予的“好处费”仍属于贿赂款,应计入犯罪总额,被告单位及贾某的行贿总额高达890余万元,依法认定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结构方面还是有所考量。最终,法院认为对陈某、刘某、贾某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陈某、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万元;贾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某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启示:企业合规的重要性
本案为所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和互联网公司敲响了警钟。对员工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职务便利不是“提款机”。对企业来说,以单位名义行贿,不仅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将面临高额罚金,商誉受损更是不可估量。企业应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防患于未然。同时,本案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行受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王可红律师14年的执业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她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也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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