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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认债务”到“驳回诉请”:股东投资款纠纷案的逆转之路

2026.03.187人浏览

律师基本信息
吴俊辉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本科学历。他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名誉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205202411764607,主要服务地区为苏州,联系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传媒大厦21楼。

案例背景与一审风险
2024年,原告王女士(化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郭女士诉至上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不利的是,郭女士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原告欠款表述回复“嗯”,此内容成了原告主张债权的核心证据。郭女士在上海案件庭审期间向吴俊辉律师咨询,初步分析显示,若仅围绕“借贷关系”抗辩,郭女士很可能败诉,面临高额还款压力。

策略选择与法律定性
面对严峻形势,吴俊辉律师为委托人制定了从根本上否定借贷关系,确立投资关系的核心诉讼策略。一是重新定性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款项是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出资款。二是全面挖掘证据链条,指导委托人整理提交《股份合作协议》、讨论公司经营的微信记录、三方签订协议的视频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原合作本质。三是有效解释不利证据,结合上下文语境及交易习惯,指出“嗯”并非对“欠款”的确认,不能独立证明借贷关系。上海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款项系投资款,驳回原告全部诉求,首战告捷。

二次诉讼与全面防御
原告未放弃,以“合同纠纷”为由,将郭女士及其公司诉至苏州市人民法院,请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吴俊辉律师及团队制定了周密防御方案。强化股东身份事实,强调原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具备股东实质特征,出资款已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无权直接返还。援引既判力与禁反言原则,指出上海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款项性质,原告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清算前置程序,说明公司未经清算,股东无权直接抽回出资。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指出原告对上海庭审笔录的摘录断章取义,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
2025年,苏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吴俊辉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协议》为合伙协议,款项是合伙投资款;原告以未登记为股东为由主张解除协议缺乏依据;合作终止应清算,未清算前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王女士(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评析与执业启示
本案的圆满代理,让委托人从可能背负高债务到无须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用也由对方承担。成功关键在于穿透表象精准定性,不被表面现象迷惑,准确构建法律关系;化被动为主动,利用第一次诉讼的有利判决形成“连锁胜势”;专业判断果断取舍,引导当事人回归合作本源,否定对方请求权基础;进行诉讼策略的系统性规划,两次诉讼协同作战,实现法律效果最大化。此案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司法实践样本,再次证明在法律面前,事实与证据才是关键。如果您在苏州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前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传媒大厦21楼,与吴俊辉律师进一步沟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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