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涵盖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侦查人员包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相应工作的人员。当上述人员存在法定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定情形主要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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