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即劳动者从入职该单位开始,不间断地工作累计满十年。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期满后,只要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再次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上述条件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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