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赌资金额认定如下:1. 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以及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在赌博现场,直接用于赌博的现金、筹码等都属于赌资范畴。2.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比如网络赌博平台以虚拟点数进行输赢结算,就依此计算赌资金额。3.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模糊资金来源逃避法律制裁。4. 赌资数额累计计算。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每次的赌资都应累计相加来确定最终的赌资金额,以准确衡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5. 参赌人员向赌博机投入的资金、换取的筹码以及通过赌博机赢取的奖品、奖金,均应当视为赌资。赌博机是常见的开设赌场方式之一,这些投入和产出都计入赌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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