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综合 > 缪江云律师:成功处理交损与吊装案,专业担当为你找律师!

缪江云律师:成功处理交损与吊装案,专业担当为你找律师!

2026.03.17综合4人浏览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现为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十分丰富。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骑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经鉴定为一级残疾。交警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为20000元。此案例凸显了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及完全护理依赖认定的重要性。
案例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纠纷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向张某(化名)赔偿十万余元。该案例强调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用人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劳动者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重要性。
案例三: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纠纷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工作时锯伤左手手指,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化名)起诉要求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
1.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3.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等,可认定家具店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张某(化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以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社保机构审核,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也合理核定。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缪江云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案例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