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 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比如,未经合法审批擅自签订重大合同。2. 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例如,随意更改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流程。3. 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像该监管的项目不监管。4.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比如,为私利违规给特定企业提供便利。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有上述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此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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