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一)案情简介2023年起,被告人赵某(化名)伙同被告人李某(化名),接收上家提供的话术和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为上家实施诈骗活动进行引流。到2024年8月起,二人以某地为据点,购买工作手机、电话卡,招聘话务员从事话务引流工作,冒充股票公司客服,吸引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的微信公众号。话务员每成功吸引一名被害人关注公众号,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可获得人民币110-200元不等的提成。公诉机关起初以诈骗罪对二人进行指控。(二)办案经过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化名)的辩护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庭审中提出了独特且有力的辩护观点,指出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1.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主观上仅有概括性明知,缺乏诈骗的特定故意。他们只是按照上家的要求进行引流,对于诈骗的具体实施过程和手段并不清楚,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的主观意图。2.客观行为方面:被告人客观上仅实行了前端引流,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他们的工作只是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诈骗分子与被害人的具体诈骗过程中,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等诈骗实行行为。3.因果关系方面: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被告人的引流行为为诈骗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被害人最终遭受损失是由于诈骗分子的具体诈骗行为导致的,被告人的引流行为与被害人损失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三)案件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的罪名不当,采纳了丁文怡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罪名由诈骗罪更正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化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后续影响丁文怡律师的此次辩护成功,开创了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先河。自本案后,广东珠海地区类似的客服引流案件罪名均由诈骗罪变更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当地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彰显了她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卓越能力和影响力。在执业的七年时间里,丁文怡律师还办理了众多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每一个案件她都全力以赴,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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