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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找律师!冯海波律师成功代理“双侵权案”与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2026.03.16劳动纠纷5人浏览

冯海波律师是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9年执业经验,本科毕业于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擅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作为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他对劳动法实务及争议解决机制有着深刻的理解。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交织的赔偿案
2022年某天清晨,小明(化名)在金华市骑电动自行车时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送往医院后经27天治疗,因院内感染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全责,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延误也应担责。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过错,因果关系明确,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庭审中,医院辩称自身无过错,家属决策影响治疗时机,但冯律师指出家属合理考虑不属于过错。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赔偿974,834.73元,因原告与肇事司机已达成和解协议,未支持向司机个人索赔。此案体现了多因一果情形下责任划分依据,提醒医疗机构遵守诊疗规范,当事人谨慎签署和解协议。
案例二:短期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2019年3月,祝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宁波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工作10天受伤后,厂方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祝某(化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冯律师提交谈话录音,试图证明厂方对祝某(化名)实施管理并支付报酬,但一审法院以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且无考勤、按量计酬为由驳回诉求。冯律师代理上诉,二审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展开论述,强调是否具备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才是关键。二审法庭审查录音发现,厂方负责人承认祝某(化名)曾为单位提供劳动,该劳动属于厂方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冯律师意见,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案表明法律认定劳动关系重在实质履行,提醒劳动者保存证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案例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5月6日晚,原告晨某(化名)骑行时为避让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的被告陆某(化名),车辆失控倒地致八级伤残。交警因两车无直接接触痕迹无法认定责任。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其违法行为与原告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损失应获赔偿。被告则辩称事故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干扰原告驾驶,因果关系成立,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综合双方过错,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6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6472.64元。此案明确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过错行为应担责,受害者也需尽安全注意义务。
案例四: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认定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邹某(化名)起诉宫某(化名)、宫某胡(化名)及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冯律师代理宫某胡(化名),庭审中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举证车主过错。对保险公司,协助法庭审查提示义务,发现人保公司未完全履行。法院判决xx洋保险在交强险内赔偿1万元,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医疗费193,911.6元,宫某(化名)承担保全费1,520元,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返还其垫付的2.3万元。此案表明车主无过错无责,保险公司需落实提示义务,醉驾不免除交强险赔付。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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