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是江苏联盛(泰州)律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还是泰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专注侵权、保险、劳动争议类纠纷,办过数百起相关案件,专业强、经验丰富。文中剖析他经办的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工伤责任承担规则,对规范用工、保障权益有示范作用。律师推荐:缪江云15年执业,成功处理工伤、交通等多类纠纷案件缪江云律师,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15年来,他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办理了数百起相关案件,拥有深厚专业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回溯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的木工。2024年5月10日,他在工作时操作电锯不慎锯伤左手手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24年10月28日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2025年6月16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十级伤残。经查,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受伤前,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通过微信结算支付。2024年2月21日至5月30日,张某(化名)实际领取工资20,240元,折合月均工资约6,133元。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既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先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二、争议焦点聚焦1.责任主体认定: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虽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且与王某(化名)是夫妻关系,这使得于某(化名)是否担责成为争议点。2.工伤待遇计算: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张某(化名)的月均工资能否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时长的确定。3.医疗费用核查: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需要对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的费用进行审核。三、法院裁判解读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责任主体判定:依据相关事实,足以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2.待遇标准确定: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其伤情及医嘱,法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3.医疗费用核定:经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综上,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四、案例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二是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参保、合规经营,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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