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而律师则是当事人的守护者。詹明民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年限达10年,执业证号为1130920********39。他专注于刑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他经办的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案例。案件简述:无辜卷入诈骗风波刘某某(化名)从事小商品批发业务,其中包含跨国贸易。由于国际局势和汇率的影响,他卖往某国的商品,对方无法直接向他汇款。于是,对方告知刘某某需要通过第三方公司完成汇款工作,并要求他提供公司账户接收货款。之后,该银行卡内接收货款80余万元。然而,经查实,该款项中包含张某某(化名)、徐某某(化名)等被诈骗款项4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难点:重重迷雾待解开1.主观明知认定难:法律规定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何证明刘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提供银行卡系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一大难点。2.资金定性复杂:涉案款项中既有正常货款,又包含诈骗款,如何准确认定刘某某接收的款项性质,证明他无法甄别款项真实来源,也是案件的难题之一。办案方法:抽丝剥茧寻真相1.主观明知突破:詹明民律师将刘某某该笔业务的供货合同、出货单、双方聊天记录等提交检察机关,用于证实刘某某接收的钱款系货款。虽然相关法律规定有推定原则,但该条也包含除外规定,即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刘某某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其提供对公账户是为了接收货款,故不应适用上述推定原则。2.资金定性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刘某某接收的是正常货款,且该货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相同。同时,本案中系对方联系第三方公司打款,刘某某未参与,因此他无法甄别收到款项的真实来源。不能仅因涉案款项系诈骗款就反推刘某某系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3.积极沟通与案例提交:基于以上两点,詹律师积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将相关案例一并提交检察机关,为刘某某争取公正的处理结果。结果:正义终得伸张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詹明民律师的意见,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一结果不仅为刘某某洗清了冤屈,也体现了詹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执着精神。法律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但总有像詹明民律师这样的法律人,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智慧,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在未来的日子里,相信詹律师会继续在法律的舞台上发光发热,为更多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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