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时间从被拘留人入所当日开始计算。具体如下:1. 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2. 对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达被拘留人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回执应当附卷。被拘留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拘留所执行。3.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4.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期间,被拘留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拘留时间持续计算。总之,刑事拘留时间严格按照规定从入所当日起算,后续依据相关程序推进,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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