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构成该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方面:1. 主体特定: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 行为方式:使用肉刑,如殴打、捆绑、吊打、违法使用械具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身体痛苦的行为。变相肉刑,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以逼取其口供。3. 主观故意:行为人具有逼取口供的故意,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4. 对象特定: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讯逼供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手段恶劣、造成冤假错案、导致被害人伤残或死亡等后果。一旦构成该罪,将根据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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